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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4-08-10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各基层局反映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政策的问题,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退(免)税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2003年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税率问题,按2003年度清算结果办理退(免)税,不再另行调整。
二、对2004年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出口企业,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