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25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中进一步明确,法定继承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应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并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财税地字〔1987〕3号
)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 ( 财税〔2003〕184号
)规定,对原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承受原银行及其全资下属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但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划拨用地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出让土地的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 ( 财税〔2003〕184号
)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 ( 财税字〔1999〕210号
)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其他为5%。因此,对以赠与和获奖方式取得的住房,应按5%的税率征收契税,不适用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 ( 财税〔2005〕45号
)规定“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一规定在对象上只适用于拆迁住宅,不适用于拆迁非住宅;在拆迁补偿款用途上只适用于购买住宅,不适用于购买非住宅。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按建筑成本计算,下同)的,可视同被拆迁房屋与新安置房屋价值相同,免征契税;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对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