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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1〕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筹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实际,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卫生服务机制,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渔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渔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渔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建设要求,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渔农村社区或中心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他行政村根据服务需求可设置村卫生室。按照村级卫生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可以按服务可及性适当调整,实行共建共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社区或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

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好规划内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等举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可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地可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加强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卫生服务。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改善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卫生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08〕128号)精神,采用不同形式的“四加一”方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四、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机构管理定位和类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机构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类别管理和注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可以多种形式举办,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按照村卫生室类别和名称进行管理与注册。

(二)强化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的主要依据。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市和县(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地要根据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11〕65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人、财、物统一的紧密型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现行政、业务、财务、药械、绩效考核等的规范管理,确保到2011年底,全部实现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紧密型一体化率达到60%以上。到“十二五”末,紧密型一体化率达到9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考核。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新农合门诊即时结报,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实现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置社区责任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和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按照1:1500左右服务人口配比,每个社区或村应有1名社区责任医生。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和考核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技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地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进一步完善委托定向培养等制度,及时补充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大学生村医计划。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六、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政策。基本药物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七、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提供购买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普陀山、新城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区)政府和普陀山、新城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挤占、挪用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