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执业资格评价和使用结合,进一步规范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有关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报考流程。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作出真实性承诺后,可在网上直接完成报名和缴费程序,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准考证并参加考试。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或报考相应专业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合格证明,不再单独颁发资格证书,合格人员可凭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和申请注册。
二、实施“两证合一”。对成绩合格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要求的,随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可申请要求进行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领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纳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三、强化注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注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继续教育、个人诚信、执业活动等情况纳入注册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注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考试管理,做好注册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人专〔2003〕114号、浙人专〔2005〕199号、浙人社发〔2014〕25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