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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金融机构:

随着地方债发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承销团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27号)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04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是地方政府债券首批“自发自还”试点省份,为促进我省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全国全面推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逐步进入常态化,发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承销团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暂行办法》中关于承销团组建年限、成员数量、主承数量、综合评分指标及计分标准等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十九条“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暂行办法》废止。今后,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将在承销团组建通知中直接明确相关管理规定。

二、《通知》主要内容

废止《暂行办法》。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653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