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企业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请示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函〔20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温土[2001]34号《关于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企业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因各种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消而终止,该企业就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企业原依法取得的土地,如果尚未登记发证的,就不能再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其土地应与房产等不动产,由投资方按企业清算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在清算时,确属必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出具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土地权属证明。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