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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3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28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代理出口证明在代理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情况,现对代理出口证明延期开具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省局 冀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