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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与联动监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绍兴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计划,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金融办落实监管职责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因重大违规而需进行停业整顿、兼并重组、终止经营资格等风险处置的,由县级政府按照省、市金融办的监管处置定性和要求,牵头相关部门及时处置风险。涉及违法案件的,由县级政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为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牵头部门,组织和协调工商、财政、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

  第七条  市、县两级工商、财政、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人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审计部门负责会同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和融资银行应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反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同业恶性竞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

  (一)严禁非法吸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二)严禁账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核算必须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必须列入会计账册,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资金以外筹集资金搞账外放贷、账外借款、账外拆借等。

  (三)严禁高利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向借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贷款综合利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严禁财务弄虚作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经营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凭空捏造、修饰财务报表和数据。会计核算必须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五)严禁不法手段收贷。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催收、扣收、处理变卖抵押物、加罚利息等合法手段依法收贷,不得采用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不法手段进行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

  (一)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县(市、区)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和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地域和年度新增指标总量,把握准入标准,防止一哄而上,避免重复布局,控制新增指标,重点布局在小城市、中心镇。

  (二)把好机构准入关。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要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实际营业地址要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相一致。新设立或重新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和警示公告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要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总经理人选应在金融机构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业务管理经历,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须参加省级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业务规范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管理预警系统,并纳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

  (三)把好股权监管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须真实合法,必须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对县(市、区)设立第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入股比例上限为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不得再参股本县(市、区)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市、区)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严禁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经核准,主发起人股权满3年可转让,一般发起人股权满2年可转让。件和担保的落实情况、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时发现信贷业务流程环节的违反操作行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把好业务经营关。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坚持只放贷不存款的经营范围,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坚持“小机构、小贷款、小客户”的市场定位,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占比不低于70%。坚持比例控制融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资金调剂拆借三项融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投向原则,合理控制贷款集中度,行业集中度控制在30%以下,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已从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放贷的,余额应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以内。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方向,严禁贷款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不得与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典当、拍卖、寄售行等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建立和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营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制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年度考核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等。小额贷款公司要合理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贷款的发放、收回及利息收取应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结算。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构建内部控制框架。加强主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内部控制,按照要求建立评价制度,规范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董事会要定期对内控体系进行评价,定期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评价;把教育培训纳入内控管理的措施,强化信贷文化的教育,促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防案意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监督: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与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和程序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合规平台建设,设置信贷作业监督岗位,重点监督融资前提条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全省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并使用相应系统,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入业务系统。

第四章  监管形式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形式。

  第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监管员制度。市、县(市、区)金融办要配备监管员,负责采集、审查、分析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数据,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监测判断,形成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非现场监管报告,并出具《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给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整改措施或现场检查的建议。

  (二)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市、县(市、区)金融办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市、县(市、区)金融办监管员要按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分析,按季度形成《日常监管情况报告》,报同级政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县(市、区)金融办报告。

  (三)建立监管举报制度。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电话。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或线索,当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实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立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市、县(市、区)金融办针对监管中发现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情况异常等现象,应及时发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提示书》;相关金融办及时跟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意见。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要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应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金融办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档案和档案保管、查询及保密制度等。每年度结束后,金融办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立卷保存。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三种方式。

  年度审计由市金融办按省金融办下发的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组织辖内县(市、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的经营情况开展年度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由市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情况立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县(市、区)金融办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突击性组织现场检查。县(市、区)金融办对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市金融办抽查面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薄弱、风险较高或风险呈明显上升趋势的领域;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变化,可能存在问题或有问题需核实的领域;非现场监管中难以获得充分信息、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深入了解的领域。

  现场检查措施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尽早予以登记保存。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风险监管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分类评估标准和防范处置预案,加强对风险状况的分析。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可采取诫勉谈话、下发警示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级监管部门核准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年度财政返还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建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可提请省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停业整顿、兼并重组、破产清算、撤销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管理层的奖惩机制。根据高管人员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建议公司董事会实行降薪、降职、撤职处理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风险核实、慎重处置”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核实定性、下达监管处置决定、备案三个步骤。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金融办及联动监管的工商、财政、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动监管会议机制,市、县(市、区)金融办每年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动监管会议,研究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状况和年度监管计划等,共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金融办要充实监管力量,原则上每3—5个小额贷款公司配一个监管员。建立监管培训制度,确保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提升各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和非现场监管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1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