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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法人注销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法人注销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注销后的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其性质问题的复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出资人仍可重新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可以使用与原企业不同的名称,也可以在原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满三年后使用原企业名称。但是,新设立的企业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属于不同法人主体。为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以原有法人名称重新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意味着新企业法人的设立,对原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依法处置后,再办理土地登记。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