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舟山市政府令第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0日
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配置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新招录、招聘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招录招聘残疾人。
第六条 市及各县(区)党政机关每年应至少分别专设2个残疾人岗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2015年起,市及县(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启动招录残疾人工作。到2018年,所有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应全部达到法定安置比例;县(区)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达到10%,县(区)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第九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
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招聘残疾人。
用工人数在70人以上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不足法定安置比例50%的,在新招收职工时须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特殊岗位除外)。到2020年,须至少达到法定安置比例的50%。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二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每年适时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或定期推出岗位,开展残疾人定向招聘。
用工人数在70人以上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不足法定安置比例50%的,在新招收职工时须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特殊岗位除外)。到2020年,须至少达到法定安置比例的50%。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由国资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国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有一定的比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由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残联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行编外人员劳务派遣的,派遣到本单位的残疾人经派遣机构和残联同意可以视作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推动按比例就业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劳动权益维护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予以通报。
市及县(区)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同级人大申请执法检查,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要加强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执法监督,随时掌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其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安置舟山籍残疾职工比例超过25%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通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等待遇的,由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相关优惠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残联应每年将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2015年起,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媒体上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016年起,各县(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媒体上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布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
对一些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条 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与其经济利益、政治待遇相挂钩,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政府范围的各类补助政策或奖励。
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经费的投入。
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残联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各级各类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意愿的残疾人,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评估工作。
各级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加大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工作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自谋职业及个体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残疾人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个体加工业、商业、服务业,享受促进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按规模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创业补助;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市及各县(区)应视自身财力情况逐年提高补助标准。若符合其他同类相关政策的,择高享受。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政策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帮助失业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落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指标。
要把用人单位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聘符合条件的同级残联工作人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以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
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第三十条 各级编委办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准确掌握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编制情况,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残疾人编制使用的核准工作;支持和指导残联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资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摸清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负责落实专设残疾人岗位的核定工作,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责任,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摸清持证残疾人受教育和就业情况,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协助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和资格确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专设残疾人岗位残疾人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认定、残疾情况的审核把关、残疾标准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出台的《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