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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嘉财社〔2009〕2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社会发展局、劳动保障分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7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财社[2007]55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嘉财社[2007]555号第十一条给予个人缴费补贴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低保对象或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个人缴费发生困难的,由其本人凭区级以上残联核定的残疾等级证明,在当年的6月30日(今年延期至8月31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办审核,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出与其残疾等级相适应(详见附表一)的补贴意见后报区残联,区残联会同财政进行审定后确定补贴比例和补贴额,书面通知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汇总抄报市残联与财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告知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在收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时,按照扣除特殊困难对象补贴额后的余额进行收取。区级财政在上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将对残疾人缴费补贴部分作为其个人缴费一并上缴,所需资金按照《嘉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嘉财社〔2008〕115号)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列支。

二、对于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享受期内的困难对象,在当年的6月30日(今年延期至8月31日)前凭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详见附表二),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办审核,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后,给予其个人缴费65%的缴费补贴额,并将扣除缴费补贴额后的个人缴费额通知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收取;同时,由镇(街道)财政(未建财政体制的街道由区级财政)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并补足缴费补贴额后,在上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作为其个人缴费一并上缴。

三、上述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中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或同时患有多种残疾的,均按就高原则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统一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列支。区民政、残联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情况和低保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特殊困难对象的缴费补贴额。

对于本《通知》实施前符合嘉政发〔2007〕7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困难对象,可以在2009年8月31日前再作一次是否一次性缴费的选择。如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四、对于实行上述缴费补贴措施后仍无力缴纳个人差额缴费资金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动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主等给予一对一帮扶,确保符合嘉政发(2007) 71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且有参保意愿的困难群众全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低保边缘户,各区民政等部门应充分运用慈善救助、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使其参保。

五、市民政、残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按年度公布镇(街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于未达到持证对象85%参保率的镇(街道),市财政将在结算社会事业所(站)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过程中按比例扣减。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 兴 市 民 政 局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