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物等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建立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稳步贯彻实施。同时,各地在组织申报确定历史建筑时,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执行,严禁违规确定历史建筑,利用本《暂行办法》流转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
附件: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范开展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要以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为出发点,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着力畅通流通渠道、明确权利义务,确保产权流转,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要尊重和依靠村级组织的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积极稳妥、有序开展。
第三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历史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历史建筑流转的受让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居民、法人、组织。
第五条 流转的历史建筑产权分为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其中个人产权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
第二章 流转管理
第六条 历史建筑流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参与流转的历史建筑应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无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历史建筑,不得流转。
(二)程序合法。集体产权历史建筑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流转,个人产权历史建筑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方可流转。
(三)保护合规。参与流转的历史建筑均应具有已依法审批的保护图则,且产权人已与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四)整体流转。成院落的历史建筑须以独立院落为单位参与流转,不成院落的历史建筑须以整栋为单位参与流转。
第七条 历史建筑流转方式包括下列原则:
(一)历史建筑流转按照产权归属分为两种方式:个人产权历史建筑可以经原产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个人房屋交易行为进行流转;集体产权历史建筑一律采取公开转让方式进行流转。
(二)历史建筑流转时,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流转;集体土地性质和原土地用途不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以相关合法不动产权证为依据。
(三)历史建筑流转采用带保护图则流转的方式,即原产权所有人在流转前应向受让人告知依法批准的保护图则和已签订的保护协议,流转后保护责任随产权转移而自动转移。
(四)历史建筑流转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费用包含于流转价格中,按流转价格的一定比例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个人产权历史建筑流转程序包括:
(一)申请:产权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流转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二)交易:买受双方持村委会同意证明材料,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历史建筑转让合同至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备案手续、受让人应同时与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作为流转合同的附件。流转合同应在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修缮: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行为等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和保护图则、保护协议要求的或拟改变历史建筑用途,以历史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受让人应在签订历史建筑流转合同之日起1年内按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修缮和利用方案应符合保护图则和保护协议保护要求并经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修缮后应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四)登记:买卖双方持经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历史建筑转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据、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及修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由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
第九条 集体产权历史建筑流转程序包括:
(一)审议:由历史建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2/3人数同意后方可流转。
(二)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同意流转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合法的不动产权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转让后,买卖双方同时持历史建筑转让合同向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备案手续。经所在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后,受让人应同时与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转让合同应在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修缮: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行为等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和保护图则、保护协议要求的或拟改变历史建筑用途,以历史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受让人应在签订历史建筑转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按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修缮和利用方案应符合保护图则和保护协议保护要求并经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修缮后应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四)登记:买卖双方持同意流转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历史建筑转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及修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由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受让人要按照保护图则和《历史建筑保护协议》,自觉履行严格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指导、监督保护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受让人未按照保护图则和流转(转让)合同尽到保护义务或者违反保护图则进行修缮,导致历史建筑局部或整体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省、市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让人取得产权后,在符合历史建筑流转(转让)合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和其他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租给其他人居住或经营,出租合同应在村民委员会和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备案要尽到属地管理责任,为受让人开展修缮、利用提供便利,并对受让人遵守《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及保护图则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再次流转时,应符合保护图则和保护协议要求,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其余程序同首次流转并适当从简。
第十五条 个人产权历史建筑流转时,应结合各级政府及村集体历年来给予该建筑保护补助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缴纳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额外支出以及村内其他保护性建筑修缮。具体缴纳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历史建筑专项储备。对于原产权人无力保护、愿意退出的,鼓励收归集体所有。各地可探索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储备机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购本集体土地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历史建筑,按照保护图则、保护协议和房屋使用安全的要求修缮后,进行公开流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行。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3
一、制订背景
我市于2014年起开展了全市域的历史建筑资源普查,市本级于2015、2016、2018年分别公布了宁波市第一、二、三批历史建筑。各县(市)也于2017、2018年公布了第一、二批历史建筑。目前,全市范围内共公布历史建筑1282处,其中宁波市市区历史建筑933处。
在我市“保护为先、活用为要、特色为重、惠民为本”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指导思想指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机制方面的探索,制定了《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在《市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条例》,破解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产权流转难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受让历史建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历史建筑保护领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牵头,组织原市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住建委、原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于2016年启动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2017年12月,我市被住建部公布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根据试点要求,需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新途径,拟出台本《办法》。
二、制订过程
《办法》于2016年年初启动起草工作,2016年9月形成初稿;此后经原市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住建委、原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多次会商修改,并征求部分名镇名村负责人意见后,于2017年4月底经名城办主任会议讨论审查。2018年初,随着各区县(市)历史建筑的陆续公布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 2018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市)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市级部门征求《办法》意见,按照征求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共分为总则、流转管理、后续管理、附则四个章节,对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的流转范围、条件、原则、程序、管理、收益分配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流转双方、村集体、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需要说明的有:
(一)根据房屋产权属性不同,将参与流转的历史建筑分为集体和个人产权两类,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流转程序和收益分配办法,以促进公正公平、减少工作阻力;
(二)为切实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对受让人的修缮义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确保实现以产权流转促建筑保护的初衷;
(三)为流转后便于利用和协调周边居民关系,规定了整体流转的条件,即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参与流转,避免分割、零散流转,方便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