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综〔2007〕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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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财政局:
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对2007年1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已经生效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征收,按规定全部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对2007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等土地出让成本,可凭原支付凭证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四、土地出让支出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填写拨款凭证送人民银行国库办理资金拨付。
五、代收代缴的税费,按原入库方式管理。对2007年9月1日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其总价款中包含代收代缴税费的,代收代缴的税费项目及金额由国土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明。
六、按规定向国有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款实行专户管理,由国土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收取、退还和划缴;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期结算并上缴人行国库。划拨用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和2.5%计提。
八、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编制,由市国土局、市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等部门配合编制,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九、人民银行国库设置丽水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专账(登记簿),核算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并定期与财政、国土等部门进行数据核对。
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逐步建立部门之间对账和统计分析制度。
十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