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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商务服贸〔2021〕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商务法〔202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21-2021-0002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联系人:王向阳,电话:89387172。

  市财政局联系人:章志成,电话:89388033。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31号)精神,设立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和引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建设、企业和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贸易人才等。
(一)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和引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进数字服务贸易企业。
(二)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着力提高产业集聚度。
(三)支持企业和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
(四)鼓励人才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为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类人才培训服务。
二、支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和引进。

1.鼓励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支持期内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金额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支持期内服务出口额,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分领域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业务领域

支持期内出口额

(美元)

最高补助

(万元)

运输服务

1亿及以上

30

8000万(含)-1亿

25

5000万(含)-8000

15

加工服务


3000万及以上

30

1000万(含)-3000

25

500万(含)-1000

15

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


800万及以上

30

400万(含)-800

25

200万(含)-400

15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00万及以上

30

200万(含)-400

25

100万(含)-200

15

金融保险服务


400万及以上

30

200万(含)-400

25

100万(含)-200

15

知识产权使用费


200万及以上

30

100万(含)-200

25

50万(含)-100

15

维修维护服务


200万及以上

30

100万(含)-200

25

50万(含)-100

15

注:出口额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填报,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审核通过的外汇收汇金额为准。



2.鼓励引进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对支持期内新落户宁波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文化、知识产权、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境内外数字服务贸易企业,落户当年服务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如果企业于7月1日(含)后落户,企业可选择当年兑现政策,也可以选择下个年度兑现政策(服务出口额从下个年度1月1日开始计算)。
(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建设。支持期内入驻服贸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合计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市级以上服务贸易特色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对其支持期内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软硬件投入(外购)及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按照不超过40%的额度给予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支持,每个园区每个支持期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和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
1.支持期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首次评定(认定)为服务贸易领域重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国家级每个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省级每个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一个支持期同时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支持期内成功入选国家、省级服务示范案例(创新示范案例、创新应用优秀案例、最佳实践案例),或者首次提出可复制推广经验,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可并在全国(全省)推广的,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国家级每个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省级每个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一个支持期同时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支持期内被国家、省相关部门首次评定(认定)为服务贸易领域特色(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国家级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同一个支持期同时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支持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鼓励人才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为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员工提升培训以及各种形式的人才定制培训,支持期内人员培训数量超过200人次的,给予分档补助。其中200(含)-300人次最高补助人民币8万元,300(含)-500人次最高补助人民币15万元,500(含)-1000人次最高补助人民币25万元,1000人次及以上最高补助人民币30万元。
三、资金申报相关规定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园区经营管理单位、人才培训机构、高校等)。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其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如实填报规定报表。
3.近三年来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来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4.按规定积极配合我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商务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单位)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详见附件1。
五、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求一式四份并按序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项目、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禁用活页、文件夹),一份留存备查,其余三份报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
(三)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初审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拟定补助企业(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市商务局外网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同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商务局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本细则将适时调整。

附件:1.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2.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初审汇总表

附件1
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支持期内业务开展情况、申请补助的每项内容、无虚假申报承诺等)。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支持期内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出口上规模补助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二)支持期内服务出口明细表(附件1-2)。
(三)支持期内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填报的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从商务部系统中下载打印)。
(四)支持期内服务出口合同或协议(如合同为外文,应附翻译件)的复印件(按照合同签订时间按序排列)。
(五)支持期内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按照附件1-2 表格内的顺序排列)。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支持期内最后1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为准。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原则上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存在代为收付汇情况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新落户补助的企业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二)支持期内服务出口明细表(附件1-2)。
(三)支持期内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填报的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从商务部系统中下载打印)。
(四)支持期内服务出口合同或协议(如合同为外文,应附翻译件)的复印件(按照合同签订时间按序排列)。
(五)支持期内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按照附件1-2 表格内的顺序排列)。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支持期内最后1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为准。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原则上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存在代为收付汇情况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园区建设运营费用补助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二)支持期内园区建设运营投入费用清单(附件1-3)及发票、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
(三)支持期末园区入驻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1-4)。
五、申报荣誉奖励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二)获得相关荣誉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人才培训补助的培训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开展情况、申请补助的主要内容、无虚假申报的承诺等)。
(二)宁波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三)支持期内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1-5)。
(四)培训情况说明: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每期培训的实施方案、课程安排、签到表,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支持期内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六)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解读:《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现将《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起草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细则》的必要性及简要过程

  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商服贸发〔2020〕165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新一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4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5月25日印发了《宁波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1〕31号),争取到2025年全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2000亿元,年均增长13%,其中全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和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分别达到380亿元和360亿元,国际数字服务进出口额达到425亿元,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达13%,知识密集型和高附加值服务出口占比稳步提升。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建立地方资金配套的要求,31号文件明确每年在市商务促进资金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

  为规范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31号文件精神和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处会同财务处,针对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存在短板,参考其他地区经验,多次赴相关区县(市)实地调研,听取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并与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会商一致,拟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印发本细则。

  二、《细则》的框架及内容

  本《细则》分主要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资助标准、资金申报相关规定、资金申报材料要求、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其他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支持方向”,明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培育和引进、服务贸易园区建设、企业和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贸易人才等。。

  第二部分“支持方式及资助标准”,明确了各项政策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资金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第四部分“资金申报材料要求”,明确了资金申报的材料要求。

  第五部分“资金申报审批程序”,明确了资金申报的审批程序。

  第六部分“其他”,明确了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解读人:王向阳

  解读机构:宁波市商务局

  联系方式:0574-89387172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