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浙江省物价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金价管〔2009〕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发改法规〔2020〕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发改法规〔2022〕1号》规定,.决定保留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政策,严格按
浙价服〔2009〕192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对农户按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规定收取费用;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当地的区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收费政策,严格按
浙价服〔2009〕192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收取,有规定标准和优惠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三、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具体工作中,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馈。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
)
金华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