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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商务局发〔202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公布 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商务局发〔2022〕7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金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属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0〕52号)精神,现将《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6日



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安排的专项用于市区服务贸易发展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除评选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资金使用遵循:1.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2.突出重点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对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给予倾斜;3.讲求实效原则。奖励和补助项目完成后应着重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二、资金扶持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依法纳税,经认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即年度服务贸易出口有实绩(银行外币账户服务贸易项下有跨境外汇收入申报,下同)的,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含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系统”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系统”)内注册并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的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及相关单位,以及为服务贸易出口提供服务的法人机构。

在国际资质认证、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享受补助的单位不受“从事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及在业务系统注册”的条件限制。

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视同跨境外汇结算。

三、资金扶持标准和条件

(一)服务贸易出口奖励标准和条件

1.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30万美元、8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服务贸易出口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以下奖励: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国际旅游服务、对外建筑工程服务、国际租赁服务、国际分销服务出口的,按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从事除国际运输服务、国际旅游服务、对外建筑工程服务、国际租赁服务、国际分销服务外其他服务出口的,按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12元。

3.以上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服务贸易出口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服务贸易出口主体奖励标准和条件

1.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对外文化贸易、国际教育服务、技术及软件出口、研发设计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法律会计服务等出口业务,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有服务贸易出口实绩的新办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房租8元的补助,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均按300平方米计算。

2.经认定的前述服务贸易出口新办企业,其服务贸易出口额连续两个年度实现增长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按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投入(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其中软件购置费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性支出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和报名费给予补助,境外最高不超过3万元、境内最高不超过4000元,其中境外展按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多两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定额补助。

4.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外对接活动,对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报名费、参会费、翻译费等)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5.对企业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资质目录详见附录1),给予认证费80%的补助,每项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国际资质认证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相关资质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给予认证后续维护费50%的补助。

6.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商标保护行业类别须涉及服务行业,下同)和境外专利申请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家名录详见附录2)开展商标注册的,按其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开展专利申请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件最高8万元补助。

(三)平台项目建设奖励标准和条件

1.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申报组织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评为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级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分别不重复奖励。

2.对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并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国际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境内外项目及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对接、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代理服务、国际市场推广、共性技术支撑等服务内容,且投资额在50万元(投资额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研发费用等,其中:软件购置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研发费用中研发人员工资总额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下同)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建设单位按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标准和条件

1.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及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报名和培训总费用60%的补助。

2.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达10万美元的企业按年度服务贸易出口10万美元及以上1人、50万美元及以上3人、100万美元及以上5人的指标,选送在本企业就业连续满两年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相当层级技术人员,下同)参加全国高等院校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培训费60%的补助,每人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0元。企业需在年初事先通过隶属关系向区商务部门上报参加年度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费用预算、人员名单等)。

3.企业招录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或外语专业应届毕业生且在市就业满两年的,按企业申报年度服务贸易出口每20万美元为1人的指标,给予企业每人6个月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政府行业部门发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4.从市外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其中总部在国外的企业按在国内一级区域总部认定,下同)引进部门负责人(总部企业一级部门)以上担任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满一年的,按企业申报年度服务贸易出口每100万美元为1人的指标,给予企业5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四、资金申报和审拨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企业及其他法人机构,通过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材料。各区主管部门通过登陆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端,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汇总(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一份)。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补助,已享受其他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1.市区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单位银行外币账户服务贸易项下跨境外汇结算情况(除只申报国际资质认证、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等方面补助的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承建单位不需提供跨境外汇结算凭证外,其他企业必须提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及支付情况(选报)、新办企业实际投入情况(选报)、房租租赁费及支付情况(选报)、国际资质认证费和认证后续维护费及支付情况(选报)、境外商标注册费及支付情况(选报)、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发生费用及支付情况(选报)、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费用及支付情况(选报)等;

4.企业在银行外币账户服务贸易项下跨境外汇结算凭证复印件(含跨境人民币收入凭证)和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对应的对外提供服务贸易的合同复印件(合同需提供中外文版),如申报服务贸易出口增量奖励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前述相应凭证复印件;申请新办企业奖励的应提供成立之日起两年度内的前述相应凭证复印件;

5.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应提供保费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投保合同复印件;

7.申请新办企业奖励的应提供成立一年内实际投入的相关费用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申请房租补助的新办企业应提供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租赁用房费用、电费银行支付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

8.申请投资额补助的项目应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或备案书,取得著作权、专利权证书复印件,投资设备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

9.申请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的应提供:除1-4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员工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500强高级人才奖励的应提供:除1-4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在500强总部企业部门任职文件(或者能证明部门负责人的其他相关凭证),就职总部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由总部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在金企业就业期间未在原总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明(企业总部在市外省内的除外),以及其在市区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10.申报其他奖励或补助项目的单位需提供相关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相关组织、认定(认证)、任命、培训通知等文件复印件;高等院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拨程序

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在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商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审定批准后由市商务局下文,市、区两级有关部门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五、资金监督管理

申请补助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本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以往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补助的资格。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补助和奖励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对初审上报的项目弄虚作假的,负责限期追回所拨付资金,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等中介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报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补助或奖励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在简化审核环节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价、重点抽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进行核查和重点评价,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他

本管理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商务发〔2017〕32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录:1.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目录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录



附件:1.市区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市区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附录1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目录



1.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

2.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

3.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

4.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

5.IT服务管理(IS020000)

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

7.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

8.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

9.优良实验室规范(GLP)

10.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ISO15189)

11.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

12.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

13.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

14.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ISO/TS16949)

1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ISO13485)

16.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

17.无船承运人资质(NOVCC)

18.合格供应商评估计划(SQP)

19.国际玩具体系认证(ICTI)

2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

22.电子电器设备有害成分认证(RoHs)

23.世界卫生组织认证(WHO)

24.全球安全验证(GSV反恐)

25.美国国家糖化血红蛋白标准化计划认证(NGSP)

26.美国病理学家学会认可(CAP)

27.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FDA)

28.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UL)

29.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FCC)

30.欧盟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1.英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MHRA)

32.日本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3.韩国通信委员会认证(KCC)

附录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录



东亚:蒙古;



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和菲律宾;

西亚18国: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和埃及的西奈半岛;



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和不丹;



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



独联体7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



中东欧16国: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其顿。



《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24 1 来源:市商务局
一、制定背景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战略目标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6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5〕8号)。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峰会上致辞,明确指出服务业开放合作正日益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 ( 金政办发〔2020〕52号),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我局牵头制定了《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原则。市区两级安排的专项用于市区服务贸易发展的补助资金,除评选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

(二)资金扶持范围和对象。除国际资质认证、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享受补助的单位不受“从事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及在业务系统注册”的条件限制,其余享受补助单位均按要求享受政策。

(三)资金扶持标准和条件。一是服务贸易出口奖励标准和条件。对年度服务出口首次达到30万美元、8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的奖励;3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企业服务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二是服务贸易出口主体奖励标准和条件。对新办企业租房、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一定补助。三是平台项目建设奖励标准和条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申报组织单位一定额度奖励。被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评为年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四是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标准和条件。对参加符合要求的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全国各类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国际贸易或外语专业应届毕业生在市区企业就业满两年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资金申报和审拨程序。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组织申报。企业通过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各区主管部门通过登陆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端,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汇总。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审定批准后由市商务局下文,市、区两级有关部门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五)资金监督管理。申请补助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补助和奖励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等中介服务。

三、适用范围

市区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商务局

解读人:李恩平、杨海燕

政策咨询电话:0579-82469406


来源:金华市商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