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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2〕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宁波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为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包括退役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1.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根据不同的接收对象,分别采取扶持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两种方式实行安置。

  (一)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政府接收安置,给予政策扶持。

  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参见《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暂行)》。

  2.享受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均可享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规定的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

  3.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培训制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费,具体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相关政策由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安置地明确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本级和三区各自承担50%的安置任务。

  1.安排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是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2.安置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市直属各单位、驻海曙、江东、江北三区部省属单位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统一下达;其他县(市)区和驻地部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下达。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获得者,由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单列安排。为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起对市本级(含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统一实行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考试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其他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安置办法。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相关规定办理;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参加“双考”不愿选择单位以及选择单位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待安置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度1月份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退出现役后部队停发津贴或供给的当月起,至开具安置就业报到介绍信当月止,按实计发,最长不超过当年底。

  三、档案管理

  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档案和组织关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待落实单位办理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按我市医保有关规定向当地医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监督指导,切实抓好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每年下达的安置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或者机关工勤编制指标安置退役士兵。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考核、档案转接、考试组织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事业编制或机关工勤编制情况,并配合落实相应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招录工作,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退役士兵理论考试工作;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安排到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退役士兵的在编指标并督促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落户手续;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协调自主就业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加强对安置经费的监管;教育、税务、工商部门负责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优待、税收减免、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等各方面优惠政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认真做好新老政策衔接。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后入伍的士兵,按照本办法执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办法,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选择按入伍时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但我市原双向选择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停止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