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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舟政发〔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既要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更要积极推动解决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推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与联动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审计制度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的实际行动;加强审计整改是促进问题得到切实纠正,维护审计严肃性和公信力,提高审计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加强审计整改是促进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更大程度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抓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着力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完善,从而更加有效防范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乱作为、不作为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屡审屡犯问题,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提高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增强审计监督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全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切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着力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整改报告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送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原因和限期整改计划等。列入政府督查的审计整改事项,其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在报送政府督查机构的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和审计整改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决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工作;要将重大审计整改事项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政府督查机构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屡审屡犯、消极整改和拒绝整改的部门(单位),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协作联动制度。要创新组织方式,整合资源,有效破除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瓶颈。一是建立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新区督考办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目的是搭建信息沟通顺畅、工作交流便捷的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部门联动常态化、制度化,促进整改落实和结果运用。二是充分借力人大监督、发挥政府督查部门的职能优势。审计机关要加大同人大、政府督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借力其职能优势,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进度缓慢、性质严重、影响面广的突出问题以及“屡审屡犯”事项,应积极与人大沟通协调,提请人大及时介入,采取听取、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评议审计整改实效,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领导交办或批示项目、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报告涉及跨部门整改事项等,可提请政府督查部门进行联合督查。三要督促主管部门推动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审计反映的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提请主管部门从全局长远角度进行研究解决;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要与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做到事前案件会商、事中配合协调、事后提炼总结,提高移送案件线索的质量。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要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防止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整而不改甚至虚假整改等问题发生,确保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对“屡审屡犯”、拒绝和拖延整改甚至违纪违规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点跟踪督查。及时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并要求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在审计实施中要加大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及时纠正整改不到位问题,防止问题反弹。要进一步规范实地督查行为,要对未整改到位事项做好整改取证,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整改意见,巩固审计成果。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问责制度。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加大问责力度。通过制定《审计整改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整改需问责情形、对象、范围和措施,筑牢审计整改底线。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一把手”切实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抓好整改落实,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增强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对拒绝、虚假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要逐步推进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督促其抓好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整改执行期满后30日内及时、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涉密内容除外)。通过网站方式公告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力度,对“屡审屡犯”、拒绝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应依法加大公开力度,通过“亮亮丑、出出汗”,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倒逼审计整改落实,提升审计整改成效。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市政府已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到全市综合考核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安排布置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自查自纠的源头性监管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与国家审计互为补充的审计监督大格局。

(二)深入研究,注重长效。各单位必须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要认真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积极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文明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确保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及时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12〕57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