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嘉房委办〔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结合市区实际,重新修订了《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201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
(2014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55号)文件及各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嘉兴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4年度开始购买的满五年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实物购房和货币补贴购房)。
对购买未满五年但依据《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情形,允许提前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可参照执行。
二、上市交易审核单位
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审核及具体操作。
三、上市交易审核流程
⒈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到市房委办办理上市交易申请手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取得方式(指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购房),如实填写《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上市交易审核表》或《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上市交易审核表》(二种表格以下都简称《审核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房委办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上市规定。
⒉符合上市规定的政府提供实物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委办委托市区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对估价公司的选择应引用市场机制,努力降低费用。由评估公司出具该套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⒊属政府提供实物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委办联系该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回购,并签署是否回购的意见。
⒋市房委办根据上市规定和评估价格确定上市房屋的补交款。
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缴纳上市补交款后,凭缴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审批《审核表》。
⒍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持《审核表》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四、上市交易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⒈上市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⒉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继承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市补交款计算方法
㈠实物购房上市补交款的计算方法
⒈2004—2007年度,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原可享受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面积部分,在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2004—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载明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单价均为85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补交款=85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可享受面积-已享受面积)(即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面积部分)
⒉2008年(含)以后,根据《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55号)及2008年后各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上市审核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以下简称“最低补交款”)。
2008年(含)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款=(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可享受面积-已享受面积)×50%
如上述计算结果低于最低补交款的,按最低补交款(原购房合同已注明)缴纳。
最低补交款=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单价差(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公布的超面积价格-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可享受面积-已享受面积)。
㈡货币补贴购房上市补交款的计算方法
根据《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55号)文件及各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以货币补贴方式购房的,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须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上市。
领取货币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款=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
六、政府回购
政府提供实物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并按照“谁建设、谁回购”的原则由各建设单位根据自有资金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回购,回购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回购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作以后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上市补交款的管理和使用
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的补交款由市住房保障局按季全额缴入市财政局设定的财政专户。
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交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发放、弥补建设单位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高于销售价格所产生的亏损、弥补建设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支付的资金与销售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所产生的差价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时需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评估费用。
八、附则
⒈对按同地段商品房补差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所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中,根据缴费凭证,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10年4月12日印发的《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试行)》(嘉房委办〔2010〕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