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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政发〔2019〕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第三、(一)5部分中:"物业服务费的拒交、欠交情况经属地街道(乡镇)调解认定后,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0号)第九条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供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现就《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19〕16号)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根据省司法厅就我市《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0号)2件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提出审查意见。

二、文件制定情况

2019年5月10日,7月12日,省司法厅就我市《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0号)2件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提出了审查意见,要求我市对相关条款提供说明或纠正。收到省司法厅通知后,市司法局及时与文件起草部门进行充分对接研究,落实省司法厅意见。经多轮探讨研究后,就上述2个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请示了省司法厅,取得了同意。文稿同步经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2019年12月31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由常务副市长杨六顺签发。文件在“湖州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主要内容

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第三、(一)5部分中:“物业服务费的拒交、欠交情况经属地街道(乡镇)调解认定后,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0号)第九条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供油。”两个条款。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为及时贯彻执行省司法厅要求及相关上位文件精神,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

2.联系方式:0572-2129959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