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第四点(二)审核相关条款修改为:

      1.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 号)规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公安、国土、房管、民政、地税、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市建设局将审核结果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 10 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2.经审核公示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市监察和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选房号。摇号、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和街道办事处张贴。

  3.在审核中,如遇《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或提交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将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申购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水阁街道、富岭街道、联城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至通告发布之日(含,下同)止满5年,家庭成员户口迁入至通告发布之日止满1年;未婚或离异、丧偶后未带子女的单身居民至通告发布之日止须年满35周岁。

同一户籍内子女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

2.离异、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家庭;

3.年满35周岁单身者。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员。

结婚、离异、分户须在通告发布之日止1年前办理。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丽水市无自有住房。一二级残疾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范围内未在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房,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

自有住房包括继承住房、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自建私房及非住宅用房(商业服务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在通告发布之日止5年内继承住房、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自建私房及非住宅用房(商业服务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认定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通过上述方式转移的不受转移年限限制,认定有住房。

申请人的子女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认定有住房。子女住房在通告发布之日止3年内通过上述方式转移的,认定有住房。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三属人员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经济条件。家庭2012年度可支配收入在50400元(家庭人口按3人计算,以此类推)及以下,或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在16800元及以下;单身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年度收入按2012年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非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人员,年度收入按2012年度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测算出的最高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在2012年度个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经审核后,按2012年度莲都区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核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在公司企业中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不含申请家庭自身生产经营性需要的购置价格在5万元(含)及以下的小型面包车、皮卡等)。通告发布之日止3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车。

二、房源及价格

(一)水东区块住房建筑面积以60 平方米为主,共575套,建筑面积约34891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16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来核准。

(三)在核准面积标准以内按成本价每平方米3000元(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20元,不含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销售,超过核准面积标准按市场价每平方米9000元销售,附属杂物间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500元销售。

(四)经济条件困难的申购家庭提出申请,经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对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可先按成本价销售,但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应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予以注明。

三、选房程序

(一)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先摇号产生购房户资格,再产生选房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直接进入选房号。

(三)已经政府确认因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原因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进入选房号。

四、申请认定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丽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五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满足申请家庭户口条件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单身居民提供单身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及载明财产分割等情况的离婚协议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件。

父母作为独立申请人的申请家庭,须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须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其居住情况出具证明。家庭成员中有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须附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有无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莲都区范围外)迁入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2012年度个人收入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个人收入证明。

(二)审核。

1.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 号)规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公安、国土、房管、民政、地税、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市建设局将审核结果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 10 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2.经审核公示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市监察和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选房号。摇号、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和街道办事处张贴。

  3.在审核中,如遇《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或提交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退出。

1.现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后,须与租用产权单位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并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后5个月内,退出承租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

2.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后,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公有住房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但可从退房之日起享受5个月的原租赁直管公有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房管专项资金中解决。

3.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但可从退出之日起享受5个月的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五、交易监督管理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限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申请人已故或是离异的,取消申请购房资格。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房款、签订合同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购房资格。

(四)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年限日期)。

(五)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购买水东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核准面积内的部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附属杂物间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50%与当年购买时差价的70%交纳收益)。

(六)在限制上市交易的规定时间内,购房户私下交易或挂牌交易,一经发现,取消其在5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借,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租、出借、改变其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政府按照规定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又通过其它方式取得除经济适用住房以外房产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的,不予办理其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发放其他住房的产权证。

(七)本次申购对象在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后自动放弃购房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虚假资料或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取消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资格,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付款方式:购房款归集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设的帐户,再按规定与相关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十)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住房销售档案,并报送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