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改革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监管机构,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及目标
(一)整合范围。本次整合范围是市、县区及湖州开发区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
(二)整合目标。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实现与国家、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三、整合内容
通过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平台层级、统一电子交易、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规则体系、统一监督协调、统一专家资源。
(一)统一平台层级
市级层面保留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及湖州开发区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体交易平台,维持机构、人员、管理体制和交易范围不变,名称统一为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分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场所,统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再建设新的交易场所。
(二)统一电子交易
1.建设统一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国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建成覆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由公共服务、电子交易和电子监督三大系统组成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电子招标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全程在线监督等功能。
2.创新互联网交易模式。建设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网上电子交易系统,适时实现相关系统向统一的政务云平台迁移,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统一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完成全市统一的湖州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县区及湖州开发区依法建设运营的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各类电子监管系统应与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最终实现市、县区两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统一规则体系
1.完善管理规则。根据国家有关部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2.开展规则清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对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对保留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统一监督协调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专门监督协调机构,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2.转变监督方式。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六)统一专家资源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准入标准及考评标准等,加快调整充实各类评标和评审专家,按规定审核申报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评标和评审专家一经审核入库,各县区、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抽取使用后进行统一评价、考核。2017年6月底前要实现市、县区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强化服务功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要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市、县区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席会议机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重要事项。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各行业监督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有序推进。
(二)严格要求,狠抓落实
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