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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8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10]7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1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29                                           财税[200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