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5〕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5-00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中、轻度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经营的公共汽车线路和轨道交通线路。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
二、凡要求享受免费乘坐优惠的中、轻度残疾人,均需办理标有免费乘车标志的电子乘车卡(以下简称IC卡),凭IC卡免费乘车。IC卡仅限本人使用。
三、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车的IC卡由宁波市甬城通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C卡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每年年审一次。
四、中、轻度残疾人IC卡的办理(含年审)规则及网点由市残联会同IC卡公司另行公布。
五、中、轻度残疾人首次办理IC卡费用(每卡20元)以及市区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元/人·年),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IC卡公司先行垫付)。IC卡遗失补办费用由本人承担。
六、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所发生的补贴费用按照宁波市高龄老人免费乘坐的财政补贴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财政承担(海曙、江东、江北由市财政承担)。每年3月底前由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向市和县(市)区财政局提供新增的中、轻度残疾人IC卡数量和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所属线路上年度免费乘车人次(金额)。市和县(市)区财政以此为依据,于每年5月底对IC卡公司及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进行补贴。
七、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及乘车安全,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中、轻度残疾人办理IC卡、年审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须有专人陪护。
八、对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对市区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县(市)区财政局做好相关费用的结算和经费落实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残联负责做好对残疾人优惠乘车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九、重度残疾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适用其他已有政策规定。
十、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十一、各县(市)中、轻度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有关事项说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