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商务行审〔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商务法〔202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21-2021-0001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8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7号)要求,我局就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制定了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宁波市商务局
2021年1月4日
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提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能够符合审批条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市商务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省级商务部门设计格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全覆盖例行检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商务部门。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法定办理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剩余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剩余材料或者提交的剩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许可人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组成部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浙政发〔2020〕18号、浙政发〔2020〕20号文件执行。
附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选择相应事项并在□中打“√”)
一、申请事项类别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销 □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 □
3.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 □
二、确认已被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销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
3.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
三、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和提交所需材料
1.已经符合条件、提交材料 □
2.在一定期限内能够符合条件、提交材料 □
承诺期限截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T)
尚不具备的条件:
尚未提交的材料:
四、相应法律责任已知悉 □
主要包括: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根据《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作出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五、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六、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例行检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审批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码: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有效期(在证书上注明):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T+1)
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就《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涉及商务系统的13个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举措推进改革落地。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等文件的规定,宁波市商务局制定了《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告知承诺的概念和审批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后,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企业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商务部门应提供告知承诺书,向企业告知审批依据、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后果等。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是企业的承诺及经营限制。企业应当签订承诺书,明确已知晓告知内容,能满足许可条件,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所需材料等,并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时间提供申请材料。如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是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求作出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准予许可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三、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也就是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宁波市商务局
解读负责人:王学昊
联系电话:0574-8938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