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和《台州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暂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和《台州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暂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据城 乡规划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实施没收处罚的处置。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国土资源部 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城乡规划 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不 能或不宜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照本意见处置。
三、对市区范围内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可能对无过错 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 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作出认定 并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
四、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应当指定接收部门负责接收、 管理、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可以指定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管理、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
五、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作出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的决定时,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同时应通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腾空该建筑物、构筑物。 当事人腾空后的建筑物、 构筑物由接收单位统一接收处置。
交接手续包括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 一)现场查勘交接须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接收单位就依 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现状进行查勘(拍摄) 记录, 签字确认。
( 二)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
2. 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清单;
3. 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坐标图纸、图 ( 照)片等;
4. 其他相关材料。
六、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或 个人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体地点(位置) 、数量( 间 数、层次等)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和移 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工作人员分别签字、盖单位公章。
七、接收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 接收后,在 15 日内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 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办理意见,或者予以办理相应许可手续。相应许可手续 不能办理的,由接收单位统一管理。
八、接收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 接收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 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九、被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 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 一)公开招拍挂出让;
( 二)由政府划拨给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 三) 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十、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 上缴本级政府财政。
十一、单位或个人阻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政府指定接收部 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移交没收建筑物的,视情节轻重,由
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单位或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 构筑物,擅自改建、扩建、重建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 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没收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 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的或未出具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意 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 设施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置。
十五、其它县市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 情况,制定相应没收处置意见。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 应当拆除(暂缓拆除) 情形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保障全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州湾 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和梳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 一)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筑;
( 二)1990 年后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 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三) 虽依法批准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到期未自动 拆除和恢复土地原状,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 限的建筑;
( 四)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和 水工程安全或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 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进行建 设的;
( 六)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应拆除的情形
(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消防、 水利、环保、建筑质量等安全要求的下列乡村违法建筑,原则上 予以拆除:
1.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 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2.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 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 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 益事业用地的;
4. 在主要道路、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 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5. 河道、湖泊、水库及江堤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 筑物的;
6. 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 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 要拆除的其他情形。
(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上述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三)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责令 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拆除继续建设 部分。
三、乡村违法建筑可暂缓拆除的情形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违法建筑,经规划执法部门或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1.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 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
2. 农民现有生活居住用房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或者具备分 户建房条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 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在未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 的;
3. 原有居住房屋属危险房屋拆除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 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 住的,在相关部门作出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性质认定前;
4. 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 发事件应急工作用的临时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区政府作 出相关决定前;
5.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或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村庄整治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安置户按当时拆迁协议或安置政策,未 超面积安置的。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暂缓拆除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 及时作出性质认定、提出具体改正措施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建筑 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暂缓拆除的乡镇违法建筑进行性质认定过程中,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四、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标准和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