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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2010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2010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  孙启福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于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先后有12名市外人员被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明确回复:荣誉市民不是地方荣誉称号,应将其作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规范管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六次修正,其中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删除了“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一规定。

为此,我委按照常委会党组要求,对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开展调研,先后征求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一致同意废止该条例。经2022年11月9日市五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

条例废止后,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今后我市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可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https://www.cqrd.gov.cn/article?id=391406779936837
来源:重庆市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