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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办法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办法(有效)
嘉科高〔2017〕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 12- 23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商局、嘉兴港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农业农村众创空间,更好地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32号)、《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 ( 浙科发农〔2016〕167号)精神,经商请嘉兴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我市建设“星创天地”通知如下:

一、建设意义

“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建设“星创天地”,有利于带动众多科技特派员、农民工、大学生持久深入地在农业农村领域创新创业,培养创新创业的骨干队伍。有利于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拉长农业产业链,扩大内在需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寻找拉动经济发展机会。

二、总体思路与建设目标

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科研人员、家庭农场主及中小微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平台。

到2020年,重点建设省级以上“星创天地”5家以上、市级农业“星创天地”10家以上,孵化培育创新创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0家以上,聚集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800人以上,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对象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的农业众创体系,实现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综合效益显著提升,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三、市级“星创天地”建设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嘉兴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相对集中连片不少于3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个以上,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四)有一支不少于5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高校院所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

(五)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四、“星创天地”政策的适用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32号)关于 “将星创天地视同众创空间,享受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的规定,全市的各级“星创天地”适用我市各级制定的众创空间政策规定。

市级“星创天地”实行创建、备案制度,对创建符合条件的经嘉兴市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后予以公布。其备案和考核评价参照我市众创空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2017年创建、认定备案工作安排

2017年度市级“星创天地”创建、认定备案工作从2017年9月启动,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商局、嘉兴港区经发局积极做好“星创天地”建设重要意义的宣传,做好对创建对象的对标辅导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对申报主体单位完成实地审核,在《嘉兴市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申请表》上签置审核意见,然后填写《嘉兴市市级“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一并推荐上报至市科技局。

电话:82159818

附件1 嘉兴市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 嘉兴市市级“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docx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11日
来源: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