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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财商〔2012〕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8〕19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供销社,市直供销系统各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1〕139号)精神,为促进市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现将《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1〕13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市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婺城区、金东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等具体项目的补助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原则上当年统筹使用,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以建设新农村和发展现代流通网络为目标,体现政策导向,择优扶强、突出重点,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网络等“新网工程”建设;

(二)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

(三)供销合作社系统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协会的建设;

(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信担保、资金互助会、农村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参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五)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扶持方式

财政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为主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跨年度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同一扶持方式不得重复申请。

(一)财政资金奖励:对于农副产品、农资、农村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营网络,以及基层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等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并符合设定奖励条件的,采取财政奖励方式予以扶持。

(二)财政资金补助: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运作正常规范,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信担保等农村金融服务企业。

(二)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有紧密联结,产权清晰。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健全,会计、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同时符合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附件一)。

第七条  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对项目实施、投资情况和预计绩效作出说明。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二)。

(三)工商注册登记证、章程复印件及工商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交纳税金凭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近期财务报告。

(七)经中介机构认定的项目明细支出确认书(项目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八)项目责任书。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下发申报通知。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下发组织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二)单位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中须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

(三)项目公示和确认。项目申报后,由市供销合作社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实地抽查审核等方式对各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公示,项目公示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将财政扶持资金联合下达到申请单位。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财政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一)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扶持项目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财政、供销合作社和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供销合作社每年将对项目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扶持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扶持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单位违法违规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差的,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1、金华市区供销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具体条件

2、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1


金华市区供销社扶持资金申请具体条件


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含租金,下同)和升级改造项目补助

1.须具备分拣、包装、储存、配货和运输等基本功能。

2.仓储、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

3.配备配送车辆,直营店、加盟店不少于5家。

(二)农副产品连锁经营网络网点、服务设施建设(含租金,下同)和升级改造补助

1.具备农产品的分类、初加工、包装、储存、装卸和运输等基本功能。经营面积与农产品购销品种及数量要求相匹配。

2.在站、点内醒目位置明示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等级标准、价格及服务项目等。

3.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装卸、检测、消防、防护等设备,投资规模达100万元以上。

4.建立农产品生产者基本信息档案并向企业报备,保证所收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

(三)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补助

1.场地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要求。

2.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及农户有效对接,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商户资源。

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农资配送中心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含租金,下同)和升级改造项目补助

1.仓储面积在2000㎡以上。

2.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9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70%

3.根据总部统一下达的配送计划及门店要求配送货物,做到成本最小、线路最佳,24小时内配送到位。

4.自配或租赁配送服务车辆、装卸设备,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与连锁经营相适应的农化服务设备。

(二)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门店)建设补助:包括对现有农资生产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进行升级改造与整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

1.使用统一的企业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门店经营面积不低于60㎡。

3.经营农资商品在三大类以上。

4.门店执行总部有关门店装修、门店服务、门店商品陈列标准等规范。

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含租金,下同)和升级改造项目补助

1.配送中心仓储面积在2000㎡以上,投资规模达100万元以上。

2.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8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50%

3.根据总部统一下达的配送计划及门店要求配送货物,做到成本最小、线路最佳,24小时内配送到位。

4.自配或租赁配送服务车辆、装卸设备,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与连锁经营相适应的农化服务设备。

(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门店)网点、服务设施建设(含租金,下同)和升级改造补助

1.使用统一的企业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中心店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便民店经营面积不低于50㎡。

3.中心店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2000种,便民店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200种。

4.门店执行总部有关门店装修、门店服务、门店商品陈列标准等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网络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网点(站、点)、服务设施建设(含租金,下同)和升级改造补助

1.回收网点(站、点)使用总部统一的企业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须具备分类、初步加工、包装、储存、装卸和运输等基本功能。

3.回收点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回收站的经营面积不低于200㎡。

4.使用检定合格的装卸设备、商品质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自配或稳定租赁收购车辆,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

5.回收物品分区堆码、分类管理,作业现场整洁,标识规范、易识别。

(二)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的货场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补助

1.占地面积:专业单一加工处理中心5000㎡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10000㎡以上。

2.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标准。

3.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中心和市场的再生资源及加工处理后的产品名称、数量、时间、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1.当年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不少于100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补助

1.供销社系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升级改造。

2.项目年度投入不少于30万元。

3.补助金额不大于项目年度实际投入的35%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奖励

1、当年取得供销社系统示范社(或十佳)等荣誉的,获得市供销社系统示范社奖励5万元、省供销社系统示范社(或市供销社系统十佳)奖励8万元、全国供销总社示范社奖励10万元。奖励奖级以当年最高为准,不重复奖励。

(四)协会经费补助

协会团体会员30个以上或个体会员50个以上,会员联结基地2万亩以上或全体成员年销售规模2亿元以上。

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新建、恢复重组和升级改造补助

1.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当地辐射带动能力强,服务网点不少于5家。

2.建立完善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3.具备经营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购销等传统经营业务中的二项以上(含二项)综合业务功能。

4.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二)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奖励

1.当年在当地中心村新建的村级综合服务社。

2.具备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等二项以上(含二项)综合服务功能。

3.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4.经市供销合作社验收合格。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补充风险金奖励补助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正常,财务规范,由供销社为主兴办的农信担保公司、资金互助会、农村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企业。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3.当年为农担保贷款额或开展资金互助额2000万元以上。

4.当年为农担保或贷款笔数在100笔以上,资金互助笔数50笔以上。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奖励补助资金的条件:

1.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评茶员、茶叶加工技术人员、食用菌生产技术人员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2.培训课时达到全国总社和省供销社要求标准。

3.一次培训人数不少于40人或颁发技能证书的,年度累计培训500人以上(要求提供讲义、参加人员记录及教师信息)。



附件2

金华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成立

时间


注册登记机关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供销社股本占比例(%


申请扶持

资金项目


申请资金金额(万元)


申请扶持的理由和主要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

区供销合作社审核意见:






(盖章)








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