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9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24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对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明确。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 (
财税〔2003〕222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238号)精神,经研究,对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凡
财税〔2003〕222号
文件规定
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凡
财税〔2003〕222号
文件规定
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