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建发〔202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建筑行业相关协会:
为了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 号)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21〕13号)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我局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丽建发〔2005〕243号)
【已被《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丽建发〔2022〕15号)废止】第二十六条删除。
二、将《
丽水市建设工程九龙杯奖(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丽建发〔2019〕4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予以公布,且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对于已经获得九龙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形,九龙杯认定办公室应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九龙杯称号,对申报企业予以公布,三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再次申报。”
三、将《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暂行)规定》(丽建发〔2009〕111号)
【已被《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废止】第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验收检测弄虚作假或分户验收记录表未交给用户等不诚信行为的以及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公布,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 号)的要求和省市工作部署,我局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
三、政策内容解读
清理的重点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比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作了扩充,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对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了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实施程序,延长了一些重大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的罚款额度,明确了简易程序适用两人执法,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延长了听证的申请期限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具体清理情况如下:
1、将《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丽建发〔2005〕243号)
【已被《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丽建发〔2022〕15号)废止】第二十六条删除。
2、将《
丽水市建设工程九龙杯奖(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丽建发〔2019〕4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予以公布,且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对于已经获得九龙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形,九龙杯认定办公 室应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九龙杯称号,对申报企业予以公布,三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再次申报。”
3、将《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暂行)规定》(丽建发〔2009〕111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验收检测弄虚作假或分户验收记录表未交给用户等不诚信行为的以及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公布,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施行时间
为了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本文件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日期即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0578-210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