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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7〕3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0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直属税务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直属税务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并将半年和全年试点总结报告及《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分别于2007年7月5日前和2008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市局汇总后将上报总局。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