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教〔2009〕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金华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与浙江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政府办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充实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三条 市本级地方教育附加可用部分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费附加可用部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并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用于高等教育。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 部门预算原则。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或综合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市本级教育结构实际,安排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努力实现各类教育间的平衡。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足额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安排支出。
(五)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编制
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财政收支预算,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支出控制数;市教育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轻重缓急提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执行
(一)申请。各单位(学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资金需求,并附所申请资金项目的详细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明确的资金筹措计划等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资金需求,各单位(学校)应于当年5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一式二份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二)审核。市教育局根据教育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并对基本建设、校舍维修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添置等必须充分考虑现有资源配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上报。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必须单独提交专家论证报告(规定格式)。基本建设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
(三)审批。市教育局根据审核情况汇总项目经费,并按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控制数,商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下达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监督
为保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完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绩效考评检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挤占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不善等问题,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将根据情况做出收回资金、终止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建立教育偿债机制。市财政局和教育局每年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教育偿债资金,用于帮助各单位(学校)偿还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的债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即各单位(学校)确因发展需要举债的,必须事先上报项目和资金筹措及偿还的可行性,经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确认后才能举借新债。
第九条 年度中根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执行情况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教育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