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二、做好设置方案与设置区划的衔接工作
(一)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上报省厅待审批或报部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并经省厅批复后直接上图入库。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至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设置区划调整论证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厅。经省厅批复后,由省厅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其中,确需增加或调整属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2、3项的采矿权设置区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制作报盘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省厅,省厅直接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
(四)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发布之后,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按照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程序办理。
三、明确矿业权设置区划管理要求
(一)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在科学划定各类规划区,符合规划分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经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调整论证报告的
成果,科学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切实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
(二)矿业权设置区划一般在县级规划中具体落实。与市级规划联编的县(市、区)的矿业权设置区划由市级规划
予以落实。
(三)对于第一类矿产和第二类矿产,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 号文件)要求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勘查程度要求按第一类矿产执行。对于第三类矿产,按照《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浙土资发〔2015〕35 号)的相关要求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四、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 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53 号)废止;《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 号)中关于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