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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分别稳定在23.2亿斤、120.3万亩、10.51亿斤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坚决遏制增量。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检查,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 国办发〔2020〕44号)下发后新增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认真梳理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意见》的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存量。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严格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两非”整治“五不准一严防”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1〕24号)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六必须”积极稳妥推进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54号)要求,积极推进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扎实稳妥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原则,统筹优化布局,采取“一区一策”办法,逐个逐块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种植作物生长、收获情况,合理把握时间节点安排清理腾退;对挖塘养殖的,结合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要求,倒逼清退腾退,或以《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为指导,发展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三)严格整治抛荒。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当地政府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四)强化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区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五)提升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推进土地平整、灌区改造、生产设施建设和土壤地力提升,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田标准化宜机化建设,加大丘陵山区机耕道路、林间作业道路等建设,实现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提档升级。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应对征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进一步完善管护利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县、乡、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及要求,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管护。

(六)稳定粮食生产。坚持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数字化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持续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清理腾退地块恢复耕地功能后,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和农业生产规律,尽快安排农业生产,及时恢复耕种,严禁闲置抛荒。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强化数字赋能,推广普及“未来农场”、粮经轮作等稳粮增效模式,持续提高种粮效率和效益。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粮食烘干、加工设施建设,延长产业链,提高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区县政府对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建章立制,强化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耕地的行为。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定期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

(三)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要求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细化调查内容、提高调查质量,实行数字化、精细化管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对存量“非粮化”地块清理腾退,要给予合理的处置期和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策宣传解读,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维护社会稳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文字解读《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2021年12月2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分别稳定在23.2亿斤、120.3万亩、10.51亿斤以上。

《意见》指出,要坚决遏制增量,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检查,新增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切实加强源头控制;

《意见》明确,要妥善处置存量,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原则,统筹优化布局,采取“一区一策”办法,逐个逐块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种植作物生长、收获情况,合理把握时间节点安排清理腾退;对挖塘养殖的,结合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要求,倒逼清退腾退,或以《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为指导,发展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意见》要求,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

《意见》规定,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意见》提出,要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监管保护。坚持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数字化推动,持续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推广普及“未来农场”、粮经轮作等稳粮增效模式,持续提高种粮效率和效益。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定期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存量“非粮化”地块清理腾退,要给予合理的处置期和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