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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字〔1998〕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3-03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资企业购买房屋,无论用中方资金还是外方资金,都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