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的要求,并征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金融办意见,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是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本操作细则所指的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形式。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报条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跨县域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本市主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三种方式。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主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状况良好。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制订《股东会决策运行制度》、《董事会决策运行制度》、《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总经理负责制的职业经理人贷款决策制度》等制度,且执行状况良好;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订完整的《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贷款损失追偿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高管人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到符合条件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四)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五)逾期贷款率连续两年不高于2%;
(六)最近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A级以上;
(七)开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实际可放贷资金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一至第五项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A+级;
(二)开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实际可放贷资金不少于9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报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申报流程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提出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法人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三)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初审同意后,转报至省金融办;
(四)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审核同意;
(五)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市级金融办审核同意,并报备省金融办。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分别向省、市金融办递交以下资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申请书;
(二)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总量、金融环境及市场竞争程度,新设机构对当地城市、农村的金融影响等内容;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异地分支机构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八)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并明确愿意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批复文件;
(九)跨县域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由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向省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需由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征得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金融办同意后,向省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
(十)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第八条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跨县域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市级金融办对本市主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同意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凭该文件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取消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应全额来自法人机构拨付,不允许单独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对每家新设异地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不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拨付异地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小额贷款公司需向每家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5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所在地金融办的管理指导和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将分支机构运行数据纳入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统计,及时将运行情况报送给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办与工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参照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任职要求,由市级金融办核准并报备省金融办。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该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异地分支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异地分支机构出现风险,首先由小额贷款公司总部承担责任,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协调风险处置,注册地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由浙江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意一民币;第十四条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