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拟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经研究,现就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条件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是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罚、执行、追责是否到位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因此,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确认,是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确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已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执行到位;违法用地责任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违法用地补办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对违法用地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所需材料
申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违法用地事实材料,明确表述违法用地案情、地类、面积、用途、合规性及调查处理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复印件、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函;
3、违法用地责任人责任追究书面材料,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违法案件移送书、违法用地责任人责任追究建议书;责任人已处理到位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
4、违法用地地块现状图、规划局部图,以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违法用地地块规划审查意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程序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机构对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审查,查处到位、符合条件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执法机构公章,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2、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机构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执法机构公章,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后上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审查。上报省厅执法监察局的材料,应当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材料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省厅执法监察局受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签署意见,出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表》,并加盖省厅执法监察局公章。
四、工作要求
1、违法用地查处未经确认,不得办理规划局部修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批等事项。
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报省办理规划局部修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违法用地的,由省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确认。报市审批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确认。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到位、履职到位,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4、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违法用地查处确认材料。对查处不到位、执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或材料不全的,省厅执法监察局、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签署意见。对符合确认条件、材料齐全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附件:省厅执法监察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