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股东、股权比率变化土地使用权属是否发生转移问题的批复
2005-06-06 浙土资函〔2005〕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股东,股权比率变化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发生转移的请示》(温土资[2005]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因此,公司、企业的股东、股权比率的变化,在法人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并未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