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亩均论英雄”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亩均办〔2021〕6号
各区县(市)、管委会亩均办,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充分运用差别化财政奖补手段,特制定《宁波市“亩均论英雄”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宁波市“亩均论英雄”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 甬政办发〔2021〕13号),强化“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与产业扶持政策联动,规范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的执行和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一)《
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 甬政办发〔2021〕13号)第七条,关于建立实施财政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要求,即“优先支持A、B档经营主体、宗地、平台申报和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减半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D档经营主体、宗地、平台不予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国家、省、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二)《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20〕72号)及《宁波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规政〔2021〕86号)中相关奖补政策。
(三)其他市级部门制定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二、实施对象
可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及补助的工业主体,包括规上工业企业及规下工业企业。
三、实施类别及标准
(一)项目类奖励或补助:以项目竣工日期为时间节点,采用上一个评价年度该项目奖励补助申报主体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其中,2021年1月1日起竣工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产品)类奖励或补助:以认定日期为时间节点,采用上一个评价年度该奖励补助申报主体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其中,2021年1月1日起认定的结果适用本实施细则,2020年上报、2021年认定的结果除外。
(三)其他类奖励或补助:参照企业(产品)类奖励或补助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局在对工业主体进行相关评审、推荐、认定、奖补政策兑现时,核实其“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并执行相应差别化奖补政策。
(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执行相应差别化奖补政策。
(三)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推荐、上报的奖补政策相关主体进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审核。
(四)各工业主体(企业)负责在申报奖补政策时主动如实提供本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
五、其他要求
未纳入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企业视同为B档企业,并按B档企业标准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本细则由市亩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