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更好地引导有条件的人员选择高档标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原集体捕捞年限生活补贴标准和缴费参保人员的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范围
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规定,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渔民;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的渔民。
二、调整标准
(一)提高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标准。将按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放10元/月的标准提高至16.7元/月;
(二)提高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标准。对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人员,提高其对应的每一年捕捞年限账户化金额。1200元档次的,每一年捕捞年限账户化金额从1575元提高至2627元(相当于从原11.33元/月提高至18.9元/月);2400元档次的,从1668元提高至2780元(相当于从原12元/月提高至20元/月);3600元档次的,从1760元提高至2933元(相当于从原12.67元/月提高至21.1元/月)。
捕捞年限账户化金额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调整办法
本通知实施后,对已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和已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人员,由社保经办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直接调整到位;
本通知实施后,对新选择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并一次性补缴15年保费的人员,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缴费的,其相应待遇可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享受;2020年4月1日之后缴费的,其相应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四、资金保障渠道
渔民养老保障资金所需资金继续由同级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其中本次调整新增的资金可在同级油价补贴统筹部分中解决,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对属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人力社保、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协商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