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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全省科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全省科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政〔2014〕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规定,全省科技(专利)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组织5万元及以上、个人2万元及以上,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26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