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医〔2012〕3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杭州市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问题的请示》(杭价服〔2012〕225号)收悉。经商省卫生厅,现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救护车收费适用于《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中专指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院前急救是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病人在到达医院之前进行的紧急救护,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监护转运至医院的过程。属院前急救运送的,院前急救专业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应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规定的救护车费标准收费。对院前急救专业机构提供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范围的用车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院前急救专业机构要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范围的用车服务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向委托人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及票据。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