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和行业国际视野、跨语言交流能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理念。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计划自2011年开始到2013年,每年选派1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个培训项目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组织管理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每年的培训项目,制定出国培训计划。省人力社保厅负责“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人员,组织专家选择确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培训协议。
三、人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二)身体健康,企业技术工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师年龄在48周岁及以下。
(三)企业技术工人应具有相应职业技师及以上资格等级;技工院校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其中理论课教师还应具有相应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资格等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具有相应职业技师及以上资格等级。
(四)“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浙江杰出职工金锤奖银锤奖”、“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省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获得者,以及“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的成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选派程序
人员选派工作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归口单位,采取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的办法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每年培训计划,对照规定的人选条件进行遴选和推荐。
(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个人资料:
1.《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申请表》1份(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相应职业技能水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
(三)选派单位对申请人的技能水平(教研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
(五)省人力社保厅审核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并发文公布。
五、培训费用
境外培训费、生活费、国际往返旅费、签证保险费、国内手续费等培训费用,由省财政和派出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对每位参加培训人员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省人力社保厅在每个培训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总结推广培训成果,并建立“金蓝领”人才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跟踪培养。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标准,认真审核,组织好、推荐好参加“金蓝领”国(境)外培训人员。
(三)各选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将技能水平突出、具有培养前景的技能人才推荐上来。
(四)参加培训人员出国(境)前,要参加国内预培训;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已确定的培训计划,培训期间不得参加游览观光活动;回国后,要在15日内向省人力社保厅提交总结报告。
附件: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