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7〕1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28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过2007年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将出口退税管理的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各基层局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前,应对数据做仔细审核,确认数据无误后方可进行出具操作。如出具后发现有错误,应按照后台撤销数据的办法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处理。
2.因税务机关《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的,各基层局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委托出口企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二、关于出口退税率的确定
1.对于出口货物在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退税率的,其适用退税率应区别情况确定:对生产企业,应根据其产品使用原料、生产工艺及具体用途确定;对外贸企业,应根据其出口货物库存实物特征确定,无库存实物或依实物特征仍无法确定的,应向出口货物生产地税务机关发函确定。
三、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单证
1.取消纸质核销单后,我市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除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仍需要提供结汇水单外,均不需再提供其他结汇证明。
2.各基层局受理出口企业申报应出具的接单登记回执,可采取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方式(一式两联),但返给       企业的联次应由受理人员签字。
3.对于同一报关单出口业务,若其中部分符合退税条件,另一部分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若已将报关单作为申请退税凭证报送税务机关,则其在申报出口免税时,可用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报凭证。
四、关于应征税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
1.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因逾期申报等原因,应当视同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其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除应将出口货物销售额、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反映外,其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应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第 23栏中转入到“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3栏中进行反映。
2.对于企业出口货物因逾期申报等原因,按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其应纳税款应在逾期月份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
五、其他(已失效)
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各基层局办理出口退税审批只需向市局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应加盖公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