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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抚恤优待对象的关怀,根据《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浙民优〔2008〕225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医疗保障适用对象为本市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二、明确医疗保障内容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市、区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纳入政府收支分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医疗补助资金及业务分别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依法终止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市或区财政部门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财政部门解决。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五)红军失散人员、抗战复员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七)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2)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3)免收普通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优待。

(八)抚恤优待对象在市中医院(惠民医院)就诊的,享受惠民政策,医院应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九)市人民医院为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三、明确工作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抚恤优待对象名单的提供、人员性质的确认和审核工作,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并实施本区域医疗保障工作,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每年的医疗补助资金,及时下拨有关医疗补助经费;负责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并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其他

(一)如发现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人优待全家享受等现象,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再给予暂停一年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优待资格。

(二)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为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医疗优待工作进行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九年三月三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