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财企〔2011〕5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地方金融企业: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2010〕7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嘉兴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201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范围
本细则所指地方金融企业是指在嘉兴市范围内注册并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省级及以上管理的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全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比照本细则执行。
二、监管职责
市财政是市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市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细则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同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三、监管内容
(一)财务登记制度
1、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填写《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信息表》(见附件1、2)。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所属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政策支持等的依据。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开展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报备情况检查。
2、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
(2)组织形式变动;
(3)分立或合并;
(4)控股股东变动;
(5)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4、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1)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由原财务主管部门向接收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
(2)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3)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二)一般财务监管制度
5、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6、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年度终了,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嘉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分析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7、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财务登记制度第3条和第4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
8、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与本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9、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2011〕45号)的规定,组织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嘉兴市财政局;商业银行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嘉兴市财政局;市财政分析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招投标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达到省财政部门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
(2) 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40%。
(3)处置省财政部门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11、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1)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2)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需要处置时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3)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12、规范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的要求,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开展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检查,检查覆盖面按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三)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制度
13、实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报批制度。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制定年金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市财政初审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
14、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管理工作。
15、对由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管理上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
16、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事务所名称、聘任期限等情况。
17、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不宜进行招标的,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18、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季度报告于每季后下一月8日前向嘉兴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嘉兴市财政局报送,由市财政分析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19、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五)监督检查制度
20、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其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1、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细则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
2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实行,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信息表
2.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信息表填报说明
附件1:
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信息表
年 月 日
登记项目 |
登记内容 |
变更记录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
|
|
|
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
|
企业统一代码 |
|
|
|
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名称 |
|
|
|
上一级企业代码 |
|
|
|
批准设立单位 |
|
|
|
批准设立文号 |
|
|
|
批准设立日期 |
|
|
|
主管财政机关 |
|
|
|
经济类型 |
|
|
|
组织形式 |
|
|
|
经营业务范围 |
|
|
|
注册号 |
|
|
|
注册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
|
|
其中:国有资本 |
|
|
|
最大出资人信息 |
|
|
|
第二出资人信息 |
|
|
|
第三出资人信息 |
|
|
|
报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主管财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
||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金融企业和主管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首次办理财务登记时,金融企业填列“登记内容”栏;变更登记时,金融企业同时填列“登记内容”栏和“变更记录”栏。
附件2:
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信息表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
2.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3.法人代表: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4.企业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5.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6.上级企业代码:填写本企业上一级单位的企业统一代码。对于当地政府为企业最大出资人的情况,为了方便为政府机关单独提供了企业统一代码,编码规则是:前三位为字度GOV,后六位为当地政府的行政区划码,如杭州市政府的企业统一代码为:GOV330100。
7.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总部等名称。
8.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9.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10.主管财政机关:隶属同级财政部门。
11.经济类型: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其他填写。
12.企业组织形式: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填写。
13.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14.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15.最大、第二、第三出资人信息:填列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企业经济类型、基本情况等内容。
主题词:印发 金融企业 管理 细则 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