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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自然资规〔2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2〕4号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批前程序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 申请听证事项;

4. 补偿登记期限;

5. 异议反馈渠道;

6.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六)征地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七)补偿登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应将结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八)签订协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8%。

(九)落实有关费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二、征地报批

(十)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地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征地批后程序

(十一)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二)实施土地征收。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下达参保名额。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十三)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

本规定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和本规定执行。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7-27
2020年7月24 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的征地程序,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主要内容

1. 关于土地征收责任主体。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责任主体为市、县(市)人民政府。

2. 关于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充分保障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知情权,并通知相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常行为不受影响。二是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四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五是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六是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3. 关于土地征收批后程序。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下达参保名额,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四、实施期限

本规定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照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李家银

电话:0571-8887796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