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21日
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在线办理中的个人网上身份认证,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在线办理由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服务。在线办理场景包括窗口收件端、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和“浙里办”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依托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建设,以居民身份证、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为信任根,是身份证件向网络社会身份管理应用延伸,提供统一的、权威的、多级可信的身份认证服务。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需要真实身份验证的相关服务统一由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验证结果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四条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作为基础应用服务,以功能组件的形式发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功能集成的方式进行调用。
第五条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应用接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应用场景,选择实证、实名、实人等不同等级的身份认证强度,确定可信身份认证接入模式。同时按照《可信认证数据采集标准规范》提交身份验证信息,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 区县(市)登记服务中心等应用部门按照依申请开通的原则进行接入,同时做好安全管理,不得通过可信身份认证泄露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发生无法进行身份认证或身份认证未能通过的,需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通过可信身份认证确认真实身份的,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同时使用可信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特殊情形下可单独使用可信身份认证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因可信身份认证结果有误导致错误办结的,适用容错免责规定,但负责具体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积极消除由此引起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收集日常认证应用情况,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反馈,不断优化平台功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事项时,发生虚假身份认证,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以及恶意篡改身份信息或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4
一、出台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功能的日益完善,涉不动产登记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在线办理成为常态。在在线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采取在线人脸信息采集、活体检测和人脸对比等身份认证,可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非本人办证带来的登记风险,满足不动产登记服务无纸化需求,极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取消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相关限制,为在线办理不动产交易等登记事项使用电子签名扫除了法律障碍。在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加入电子签名技术应用,将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的安全性保驾护航。
为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立安全可靠的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办事方式,在规范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推行可信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有必要在市级层面制定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引导和规制,为推行可信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应用和推广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应用规范(试行)》
三、内容解读
《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13条,主要明确了以下11方面政策问题。
(一)明确了《规则》制定的目的
文件第一条从规范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含行政确认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线办理中的个人网上身份认证的目的出发,通过网上身份认证方式以确认真实身份,防范登记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了提供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及在线办理场景
根据《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个人可信身份认证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接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为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在线办理提供身份认证服务,具体办理场景包括窗口收件端、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和“浙里办”移动客户端,方便群众办事。(《规则》第二条)
(三)规定了验证结果的法律效力
文件第三条规定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申请人以居民身份证、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为信任根,在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上进行真实身份验证,身份验证结果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四)确定了调用的平台和方式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作为基础应用服务,以功能组件的形式发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确定了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功能集成的方式进行调用,实现在线身份认证。(《规则》第四条)
(五)明确应用接口申请及确定接入模式的主体
文件第五条规定明确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申请人向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申请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应用接口,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确定可信身份认证接入模式,做好可信身份认证应用的基本保障工作。
(六)提出了相关安全保障要求
各登记机构依申请接入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后,有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等情况发生。(《规则》第六条)
(七)设置了无法实现在线身份认证的办理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发生无法进行身份认证或身份认证未能通过的情形,则需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下窗口办理相关事项。(《规则》第七条)
(八)提出了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需同时使用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要求
不动产涉及的价值大、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为防范登记风险,对于在线办理提出严格的要求,即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事项可单独使用可信身份认证外,其他登记事项必须要求同时使用可信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保障交易安全。(《规则》第八条)
(九)设置了容错免责的规定
推进不动产登记在线办理可信身份认证,因认证结果有误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允许适用容错免责的相关规定,鼓励真正对群众和企业带来便捷的政务服务改革创新举措的落实落地。为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错误带来的不良影响。(《规则》第九条)
(十)规定了日常情况监控及平台功能的优化
为确保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信身份认证的运行稳定,落实责任主体,规定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集和反馈日常认证应用情况,不断促进认证平台功能优化,为当事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则》第十条)
(十一)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
为打击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进行虚假身份认证及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损害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实施信用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规则》第十一条)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小俊
联系电话:0574-89284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