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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3〕7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①将第四、十一、十三条中的“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修改为“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②第十一条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③第十三条中的“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修改为“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①将第四、十一、十三条中的“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修改为“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②第十一条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③第十三条中的“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修改为“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①将第四、十一、十三条中的“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修改为“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②第十一条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③第十三条中的“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修改为“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制定《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7日

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甬政发〔2011〕107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甬政办发〔201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的租金。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金收缴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收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并上缴市财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做好租金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收缴住宅类租金时,应到市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将租金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收缴非住宅类租金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税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七条  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是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收费票据。未出具相关票据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按要求设立租金收支台账,做好租金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缴数据的统计工作,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三章  租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及配建的非住宅的物业维修管理、公共部位设施修缮及养护、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租金补贴以及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补助和偿还贷款本息等支出。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租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依据本年度租金收入情况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实际需要,预测下一年度租金收支状况,做好租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将上年度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和当年贷款本息偿还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  租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减、免、缓收租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对违规擅自减、免、缓收租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8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官网